福建亿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受仓山区国投浦口幼儿园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仓山区国投浦口幼儿园户外器械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仓山区国投浦口幼儿园户外器械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YLZB-2020-001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刘锦河
项目联系电话:1598070855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仓山区国投浦口幼儿园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国投浦口黄山幼儿园(浦口新城内)
联系方式:刘锦河 1598070855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福建亿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林凌英 0591-62174933
代理机构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89号时代国际广场8楼816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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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包 |
品目号 |
品目名 |
技术参数及要求 |
数量 |
最高限价(万元) |
投标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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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
户外器械设备采购 |
详见第三章 “招标内容及要求” |
1批 |
120 |
2.4 |
二、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凡有能力提供本招标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供应商均可能成为合格的投标人。 (2)投标人应符合下述规定条件,并提交以下资质证明文件:①有效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 (若投标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无需提供此件);③法定代表人及投标人代表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④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A、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19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财务报表。B、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缴税证明。C、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投标人,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⑤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①营业场所若是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场所若是自有的,须提供产权证复印件。②提供生产、服务等所必需的设备清单及人员列表。)。 ⑥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3)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行贿犯罪的书面声明。 (4)投标人须提供参加本项目招标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书面声明,并同时提供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查询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打印件(或截图); 备注:不良信用记录是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等。(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注:所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其按投标无效。
三、招标文件的发售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120.0 万元(人民币)
时间:2020年03月20日 18:00 至 2020年03月27日 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89号时代国际广场8楼816
招标文件售价:¥300.0 元,本公告包含的招标文件售价总和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可通过直接到招标代理机构购买和电子邮件购买
四、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04月10日 09:30
五、开标时间:2020年04月10日 09:30
六、开标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新中路89号时代国际广场8楼816
七、其它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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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a.节能(非强制类)、环境标志产品:
a1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超过该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将给予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a2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同一品目中各认证证书不重复计算价格扣除。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不享受价格扣除。
b.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等:
节能产品:A、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7〕129号的规定,节能品目清单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自镇流荧光灯,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具体品目以“★”标注),本次采购货物中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是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产品,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B、节能(非强制类产品)、减排、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①、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低于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含10%)以下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3%的价格扣除; ②、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10%-30%(含30%)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6%的价格扣除; ③、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占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30%-50%(含50%)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8%的价格扣除; ④、若同一合同包内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报价总金额超过本合同包报价总金额50%以上的,将给予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每个单项报价10%的价格扣除。 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开展但尚未进入评审环节的,执行本期和下期节能品目清单。对于同时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公示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示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对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内产品单独在节能(非强制类)、环境标志产品统计表中填写,并提供产品的证明资料复印件附在报价部分(电子证明资料应上传在对应评分模块)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按规定提供属于品目清单内产品的证明资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投标产品属于节能、减排、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产品的,可享受相关的鼓励优惠政策;若节能、减排、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本文件中其他有关价格扣除规则中a节能(非强制类、环境标志产品)描述情况与此处不一致,以此处为准)
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一)《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价格的扣除: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和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的政府采购政策。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4、政府采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须提供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的证明函,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5、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注: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对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单独在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统计表中填写,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复印件附在报价部分(电子证明资料应上传在对应评分模块)且加盖投标人公章。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的不给予价格扣除。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 (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的扣除: 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3、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服务,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对相应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与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总合同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合同金额3%的价格扣除。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按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扣除标准执行。